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凡未依法组织招标的,项目资金一律不予拨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事前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资85%的比例拨付项目预算资金。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附上“工程结算款项待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的条款。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调整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因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调整、施工图预算调整、施工现场签证等原因造成项目支出增加,需要调整项目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总支出未超项目预算,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的,项目资金在单项工程之间调剂。其中,单项工程支出超出项目预算3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调整;单项工程支出超出项目预算30万元以上的,报财政部门或合同办评审确认后调整。
(二)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支出未超项目预算,单项工程支出超出项目预算3%以上的,报财政部门或合同办评审确认后调整。
(三)项目总支出超出项目预算的,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经财政部门或合同办评审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超支预算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变更、终止引起支出预算级次或财务结算关系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务关系划转移交手续,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手续。
第五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方式,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合同办审核。经财政评审机构或合同办审核的建设项目(工程)决(结)算,其审核结果由建设单位报审计部门备案后,可作为审计结果。
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审计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