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户,专账核算。
(二)事前评审的原则。项目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