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政发〔2010〕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的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问题
城中村(包括已撤村建社区,但还未完成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是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村民(农转居民)的根本利益,市、区农业或农工部门应切实组织实施好改制工作;市工商部门应本着从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城中村问题,使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的原则,研究制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公司注册办法和程序,确保改制后公司注册顺利进行;加强改制公司管理工作,确保改制公司依法有序管理和经营,促进公司发展。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注册公司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改造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经村民会议(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所在区农业或农工部门依法审批(个别区部分改造村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可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后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各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注册为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可以选举股东代表代表全体村民进行注册,其他村民通过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持股原则是:“生不增、死不减;新不增、出不减”的原则。
注册公司时,应持经所在区农业或农工部门审批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批准文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资产(包括货币、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等),经所在区农业或农工部门依法审核后,实物资产可不进行产权交易过户,直接交付拟成立有限公司。工商部门可依据区农业或农工部门审核的资产价值,凭实物移交单和验资报告进行工商注册,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对已经完成改制的城中村并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出现注册资本金不实等问题的,由各区农业或农工部门重新进行审核,用实物或货币补齐,报工商部门核准确认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