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字〔2010〕1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
失业保险条例》,加快推进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部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二)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使用。实行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按照公平共享的原则,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
二、基本要求
(一)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设区市本级和县级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缴入市级国库,并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失业保险费国库存款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设区市本级和县级地税机关传递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当月失业保险费实征信息,要与缴入市级国库数一致,确保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准确无误。
(二)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经办机构要对所辖县级失业保险覆盖、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稳定和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
设区市本级和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收款、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归属市级统筹基金。县级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除按一定比例上解设区市财政专户外,其余基金暂存县级财政专户,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