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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失效]


  (四)强化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县级以上政府要安排资金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拍卖等融资服务机构。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由省、市级财政在债券、票据、信托计划、融资券存续期内,视财力情况给予1%的财政贴息。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150万元。培育民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产权、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五)搞好用地保障。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各设区市优先安排县(市、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每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0亩;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节约集约、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80%执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省、市、县(市、区)级所得土地出让金总额30%的比例对民营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完善推进措施

  (一)健全担保体系。做大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国控担保集团公司为主体,为民营企业提供直接担保和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适当开展再担保,2015年资本金达到100亿元;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适当开展直接担保,2015年资本金达到10亿元;以国富担保公司为主体,为“三农”项目提供直接担保,2015年资本金达到5亿元;依托省供销社组建的新合作投资担保公司,2015年资本金达到3亿元,形成省级担保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融资担保体系。做强市级担保机构,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家资本金规模1亿元以上的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要达到3亿元以上。做实县级担保机构,各县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县级以上政府要安排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到2015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500家,资本金总量达到300亿元以上,形成150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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