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末,民营经济增加值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年均增速力争15%左右,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70%以上,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65%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5%以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70%以上,培育形成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100个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100-50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50个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力争5个以上。
三、强化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降低经营条件。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自2011年1月1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允许村民委员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作股东。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复印件,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加大财税扶持。扩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2011年省财政安排1亿元,各设区市不少于2000万元,各县(市、区)不少于500万元,并逐年增加。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县(市、区)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支持;对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