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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省级规划重点突出战略性、政策性,合理确定全省林地规模、结构、布局和保护利用时间顺序;县级规划重点突出林地范围、功能,科学界定保护等级和质量等级。已经编制规划的单位,要按本次规划要求,对规划进行修编。省级规划编制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完成,县级规划编制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于2012年底完成。

  三、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编制工作顺利推进。规划编制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财政部门要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规划设计部门要把规划编制作为重点,统筹安排,落实责任,组织培训,保障技术支撑。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林地监测、评估和统计制度,促进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要求,确保规划成果质量。规划编制要严格按照《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要点》的规定开展工作。编制过程中,在利用已有林地区划、森林资源调查、公益林界定等成果时,要认真核实、充分论证,确保基础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对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科学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三)完善规划体系,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分级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下一级规划应根据上一级规划编制,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修改的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规模,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定额制度,实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

  (四)大力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林地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结合规划编制工作,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森林和林地的法律意识,为贯彻落实《纲要》和实施省级、县级规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发广大农民保护林地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根据全省总体目标和生态省建设的要求,科学确定集体林地范围,切实搞好确权发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保护利用林地的积极性。根据生态区位的特点,合理划分保护等级,落实保护措施。统筹开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切实落实国有林地保护利用责任。将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并落实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林地保护利用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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