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0〕19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国务院批复,为贯彻落实《纲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精神,分解落实《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指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和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
《纲要》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指导我国未来10年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优化林地结构、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实现林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落实林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是完成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战略目标,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及林产品需求,提高供给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的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和蓄积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双增”目标,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编制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规划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的保护与利用,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要遵循严格保护、突出重点,持续利用、提高效益,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强化调控、科学管理的原则,扎实做好基础调查、资料收集、专题研究和政策建议等工作,为科学编制规划打好基础。要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任务、措施和管理政策,将已有的林地和林业发展用地,分解到县、乡(镇),区划落实到山头地块;要开展技术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要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