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普通门诊是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以外疾病的门诊医疗。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社区的原则。
第五条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账,单独统计。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门诊统筹组织工作,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的业务经办工作。
市、区县卫生部门负责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建设及相关医疗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门诊统筹基金的财务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门诊统筹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门诊统筹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门诊统筹基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