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的原则。在依申请的执法工作中,要建立接收登记制度,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制度,防止不作为和超期办理现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亮证执法、依法取证、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等程序规定,杜绝颠倒顺序、遗漏程序、表现形式不合法等程序违法现象;要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公正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坚持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要强化行政执法证据意识,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建立健全案卷归档和评查制度。
(八)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查、年度检查、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依法监督、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民政法律法规。要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案件线索要迅速调查,实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要建立执法检查登记制度,对执法人员和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进行登记。
四、加强执法保障
(九)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当前,要重点加强行政处罚工作的执法力量,保障执法经费和执法条件,有条件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参照市局设立专职执法队伍,没有专职执法队伍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局领导牵头、相关科室参加的执法机制,确保违法案件发生后,及时予以查处。
(十)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鼓励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民政执法水平。市局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参加年度培训,并将参训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当地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确保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十一)市局各业务处室和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基层民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加强工作调研,善于总结经验,积极出台具有较长期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要规范执法文书和执法流程,提高执法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