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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成民发〔2010〕71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新形势下的民政执法工作,提升全市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全市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监督,增强执法实效,全面提升民政法治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全市民政系统的共同努力,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执法体制,全面提升民政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全市民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明确执法职责

  (三)本意见所称的民政执法是指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内部实行“相对集中、相互协作”的原则:

  1.执法大队负责行使查处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案件的综合执法职能,即受理投诉、举报,依法实施行政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督促整改;需市本级采取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移送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会同业务处室按法定程序查处。

  2.行政审批处负责全局行政审批和登记工作,做好集中的审批、登记事项的项目管理、流程优化、要素维护和事项办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配合做好审批、登记工作。

  3.除前两类外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由相关处室按职责实施。

  (五)全市民政执法工作依照法规政策的规定分级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按属地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规范执法程序

  (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民政执法的合法主体,民政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主体在编人员,协助执法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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