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查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活动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市审计局根据上级审计建议书要求,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二)审计组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进行调查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
(三)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审计部门。
(四)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以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2、单位管理制度及机构设置、职责和分工情况;
3、任职期间与各项经济目标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考核等相关资料;
4、任职期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5、任职期间各类资产、债权、债务及其管理情况;
6、任职期间国家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处理决定等文书,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书;
7、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审计组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具体实施审计时,应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1、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签字。
2、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3、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实,同意其意见的,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