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干部考察、考核、提拔、调任、免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并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人员工作。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九条 每年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商省审计厅同意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统一委托各市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并按规定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各市审计局根据委托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可以直接对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下列分类进行: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即领导干部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即对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转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在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三)对领导干部因触犯
刑法被追究责任的,不再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采取就地审计方式。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