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6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保持勤政廉政、预防职务犯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省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不含杭州市、宁波市,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或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检查和评价,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