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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
  2、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4、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三)对融资担保承诺行为的清理规范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除法律和国务院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进度安排
  1、全面部署阶段
  2010年10月20日前为全面部署阶段。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比照省政府成立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真学习《通知》及四部委文件精神,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和规范管理前期准备工作。
  2、清理核实阶段
  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31日为清理核实阶段。各地根据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对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清理核实。2010年10月28日前,各市州政府财政部门将本地区清理核实情况报告送省财政厅,抄送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市州政府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所辖县市区清理核实报告作为附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次情况等);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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