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负责界定融资平台公司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提供在建项目基本情况和其他规划项目情况,确定融资平台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配合完成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协助财政部门确定融资平台公司名录,提供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情况。
湖南银监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情况,积极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四、清理核实及规范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清理规范
1、纳入此次清理核实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2、清理核实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指截至 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一是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偿债资金70%以上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上述财政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二是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三是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一是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协议约定偿还,不得逃废债务。各金融机构要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按“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二是妥善处理原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对主要(70%以上)依靠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公益性项目,不得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收尾,严控新开工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三是对其他有稳定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项目,银行重新审核合规后,继续按原协议提供贷款,按照一般类公司贷款处理。四是对重大项目,即相关法律或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可继续执行原融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