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投票选举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将全部选票包括有效票和无效票整理、记录、签字,交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封存。然后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除分别报街、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民政局备案外,本社区居委会自留一份存档备查。
第八章 报告备案和颁发证书
第四十八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选举后3天内报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同时在社区予以公告。选举结果公告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十四。
第四十九条 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市)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
第九章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五十条 另行选举是正式投票选举大会的延续,适用正式选举的程序和方法。另行选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应选人数没有选满,二是应选人数一个也没有选出。另行选举,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正式选举三个月内进行。具体选举时间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居民。
第五十一条 另行选举可以不进行选民补充登记,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程序相同。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第一次选举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五十二条 认定另行选举结果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选民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如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一选票数的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后的任职时间,到本届社区居委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三条 因选举未能依法进行而导致选举结果无效的,应重新选举。重新选举要由有权认定的法定机关认定后,才能进行。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认定重新选举。重新选举应当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组织重新选举应象组织第一次选举一样,从头开始,包括重新确定选举日,重新进行选民登记,重新提名候选人,重新投票等。如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违法而造成整个选举无效的,则需重新推选产生新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由于选举工作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妨害了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造成整个选举无效,经选民举报,在选举期间由区(市)县级选举领导小组裁决;区(市)县级选举领导小组解散之后,由区(市)县级民政局裁定。对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