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选票一般由区(市)县级民政局设计样式,下发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有条件的社区可参照样式自行印制,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由街道(乡镇)印制。印制后的选票必须加盖公章并签封,待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使用。选票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三。
第三十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登记参加本次选举的全体选民半数以上,本次选举有效。
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每个投票站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1人,监票人员2人。候选人可在每个投票站指定观察员1人,观察投票过程。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选民正确填写选票,要把选票样式画在黑板上或制作成展板格式,逐行逐句地向选民介绍和讲解选票的写票规定,如怎样写票才为有效票,怎样写票是废票,何为弃权票等。
第三十八条 选民排队依次领取选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织选民依次到验证发票处凭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验证发票处至少应有三名工作人员。监票人负责核对选民登记名册并作出标记,唱票人负责检验选民证、委托投票证并作出“选票已领”的标记,计票人负责发选票,并记录发出选票的张数。
第三十九条 选民排队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写票处只能一次进入一个选民,保证选民独立填写选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是文盲或是因残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则到代笔处由工作人员代写选票,但代写选票者不得违背被代写者的意愿。候选人、大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都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更不得强迫授意选民按自己的意图写票。
第四十条 选民在写票处(代笔处)写好选票后将选票折叠,然后将选票投入票箱。每个选民写好的选票在投入票箱之前,应由选民本人保管,待轮到个人投票时亲自投入票箱。采取分印三种不同颜色的三张选票写票的,选民应同时写票,并将三张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任何人不得采取收票的办法集中选票或将几个人的选票集中到一人手中再投入票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应在票箱两侧监督投票。
第四十一条 当众撕毁剩余选票。正式选举的选票应按登记的选民总数准备,正式投票选举时可能会有一部分选民因故不能参加,产生剩余选票。大会主持人应根据总监票人的报告,向选民宣布发出选票张数,多余选票张数,由总监票人当众将剩余选票撕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