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自我介绍,即候选人可以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发放宣传材料,解答选民问题,开展公开竞争选举活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在竞选现场监督。
正式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选民提问等竞选活动,不得违反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
正式候选人使用贿赂、欺骗、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竞选活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立即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报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投票选举当日,正式候选人必须停止全部竞选活动。
第七章 投 票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张榜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须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
第三十二条 选举当日可在社区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投票站设置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规模和居民分布状况决定;也可以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投票会场,组织选民进行集中投票。
选举大会中心会场一般应设立在会堂、学校、广场等。会场要布置得既庄严、隆重,又要有喜庆、欢乐的氛围。
1、要设立主席台,供会议主持人和工作人员工作。主席台上方要悬挂横幅会标“××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届换届选举大会”字样。
2、要设立验证发票处。
3、要设立秘密写票处。
4、要设立代写处。
5、要准备好选举必需的物品。如扩音设备、国歌磁带、工作人员佩戴的标志、计票用的黑板、选举结果的报告单等。
6、划分好各居民小组选民就坐的场地。选民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就坐。
中心投票会场和每个投票站均应配有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中心投票会场和投票站的任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在选举日生病、外出或因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到投票现场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委托和受委托选民应在选举日1日前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并领取选民委托投票证。选民委托投票证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二。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