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从登记的选民中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工作需要,可对候选人的任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须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的社区原则上应与其居住社区一致,由驻社区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可不受居住地的限制。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实行按职务提名产生。一般应在本人报名自荐的基础上,由社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各居民小组提名、各社区民间组织民主提名、驻社区单位提名的方式,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成为初步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于正式选举日前15日,按候选人的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不得有遗漏。参考公告样式见附件八。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配备职数至少多1人。
初步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采用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为有效。积极推行“无候选人一次性直接投票选举”方式,选举新一届社区居委会。
第二十六条 正式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应当在选举10日前,按候选人的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在社区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十。
第六章 竞争选举
第二十七条 在正式选举前7日内允许候选人开展竞争选举活动。竞争选举活动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方式。
第二十八条 组织介绍,即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包括简历、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长、优点、当选打算及承诺为居民办哪些实事、好事,等等。可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把候选人的情况印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组织介绍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