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是非常设性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1次会议时终止。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选举工作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拟订本社区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应明确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数和任职条件、选民资格、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等内容,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及时在社区公布,并报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区(市)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 选民应在居住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40日进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开始前5日,在社区内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的时间和地点,居民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登记参加选举。公告样式请参考附件二。
第十四条 年满18周岁,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的居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年龄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生日以身份证记载为准;年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五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原则上在其经常居住地的社区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区选举委员会登记,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一)户籍在本社区但居住地不在本社区的本市居民,要求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在户籍地社区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申请,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二)居住地和户籍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申请,同时提交放弃户籍地社区选举权利的证明,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三)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社区居民,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申请,同时提交放弃户籍地社区选举权利的证明,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暂住证为准。选民需持以上证明或证件登记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