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负责印制选票、选民证;
6.受理选举工作中的居民申诉、举报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现象;
7.落实选举工作经费;
8.检查验收选举工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9.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代表选民利益;
2.制定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宣传发动选民积极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4.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培训本社区选举工作人员;
5.确定、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投票具体地点和时间;
6.进行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接受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问题的咨询;
7.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工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8.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召开和主持候选人演讲大会;
9.做好办理委托选票、设立秘密写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10.主持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的投票选举,公布、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11.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受理有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12.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档案并移交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13.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应在选举日45日前成立。社区选举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公告样式请参考附件一。
第八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召集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产生。社区选举委员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应有驻社区单位的代表,并报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提倡按照法定程序,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九条 按照回避原则,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本人被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本人的直系亲属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由此造成的空缺名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推选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