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的通知
(成民发〔2010〕132号)
各区 (市) 县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成都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成都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0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具体职数由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社区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
部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区(市)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社区应当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并接受上级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3.部署、指导、督查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