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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豫保监发〔2010〕113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保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部署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功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河南保险业积极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深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保险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河南建设,不断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和保障程度,为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奋力走在中部崛起前列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发展快、问题杂、矛盾多的历史阶段,经济社会不确定、不稳定、不安定因素依然较多,各种积极变化和不利影响此消彼长,短期问题和长期矛盾相互交织,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要求更加严格。保险业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全行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工作,是事关经济发展大局的战略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工作,切实增强忧患意识,积极解放思想、创新思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各项举措,继续有力有序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和推动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稳定大局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宣传商业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作用,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补偿、防灾减损、扶危济困等方面功能作用,通过市场化机制,降低灾害事故疾病等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影响,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一)坚持诚信经营。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规范发展的经营理念。对被保险人因灾害、事故、疾病等造成的损失,要严格履行保险责任,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赔付。要主动告知投保人责任范围和免责情形,坚决杜绝误导宣传、误导销售等各种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对有争议合同条款,要严格按照《保险法》要求,以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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