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住院医疗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住院医疗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民发〔2010〕125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军休服务管理中心:

  根据中办发〔2004〕2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为减轻军队退休干部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成民发〔2007〕72号)基础上,对退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由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调整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军队退休干部住院医疗费,按安置地退休公务员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除自费费用外,副师职(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及以上退休干部个人承担医疗总费用的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正团职及以下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个人承担医疗总费用的4%;剩余费用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补助。

  二、特殊住院治疗(做器官移植、安装人造器官、体内放置特殊材料等手术、治疗)的,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除自费费用外,个人承担医疗总费用的15%,剩余费用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补助。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