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被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二十四) 第45-46项违法行为
45.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46.未办理变更手续,社会福利机构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或改变社会福利机构性质,或社会福利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损害收养人员或休养人员权利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处罚等级:
轻:社会福利机构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中:社会福利机构有以上行为,被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重:社会福利机构有以上行为,严重侵害服务对象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二十五) 第47项违法行为
47.假冒社会福利机构非法集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非法集资的。
处罚依据: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假冒社会福利机构非法筹集款物或以合法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并及时主动消除的,给予警告。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二、适用规则
根据《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和第
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