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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被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二十四) 第45-46项违法行为

  45.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46.未办理变更手续,社会福利机构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或改变社会福利机构性质,或社会福利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损害收养人员或休养人员权利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处罚等级:

  轻:社会福利机构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中:社会福利机构有以上行为,被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重:社会福利机构有以上行为,严重侵害服务对象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二十五) 第47项违法行为

  47.假冒社会福利机构非法集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非法集资的。

  处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假冒社会福利机构非法筹集款物或以合法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并及时主动消除的,给予警告。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二、适用规则
  根据《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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