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八) 第36项违法行为
36.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处罚依据: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
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第
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将遗体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由殡葬管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将遗体强行火化,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处罚等级:
轻:当事人有以上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将遗体火化后,不再处以罚款。
中:当事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执法机关将遗体强行火化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重:当事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执法机关将遗体强行火化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 第37项违法行为
37.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
处罚依据: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
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的,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 第38项违法行为
38.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处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四十六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等级:
轻: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被责令限期履行后拒不履行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中: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被责令限期履行后拒不履行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重: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被责令限期履行后拒不履行,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 第39-41项违法行为
39.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40.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