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 第33项违法行为
3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处罚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 第34项违法行为
34.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
处罚依据: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
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 第35项违法行为
35.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
处罚依据:
《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