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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 第33项违法行为

  3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 第34项违法行为

  34.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

  处罚依据: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 第35项违法行为

  35.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

  处罚依据: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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