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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6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 第30项违法行为

  30.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擅自建设公墓的)。

  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 第31项违法行为

  3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

  轻:公墓经营管理机构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中:公墓经营管理机构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公墓经营管理机构有以上行为,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以上,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 第32项违法行为

  3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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