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处置非法堵塞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确保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信访权利,依法处置非法堵塞交通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静坐方式,堵塞道路交通的;
(二)在道路上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拉标语、打横幅、跪地喊冤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交通秩序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四)在道路上放置障碍物,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
(五)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通行的;
(六)强行冲闯司法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七)在道路上对车辆实施打、砸、抢等行为的;
(八)策划、煽动、组织、教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九)其他扰乱正常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三、对违反本通告,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现场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可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四、对不听公安机关警告,继续采取过激方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破坏道路交通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级法院、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快捕快诉、快审快结,及时惩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