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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
(2009年10月30日 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把昆明建设成为最适合人类居住城市的目标,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违法排污行为从严整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依靠制度创新,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从严治污。要按照本决议要求,建立和完善整治违法排污、强化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人,执行到位,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公害、保障人体健康,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必须长抓不懈,重在制度创新,形成长效机制。市人民政府要坚持环保优先,铁腕治污、科学治水、综合治理。把污染防治的责任落实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和各职能部门,实现污染防治全覆盖。充分发动群众,认真总结经验,依据法律法规、运用科技手段,相互支持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行污染防治“一票否决”。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都应当服从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要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园区建设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的各项责任。对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震动、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对任何违法排污行为,都要进行最严厉的查处;建立违法排污强制性退出市场的机制;依靠法律和制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组织监督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制定预防和查处环境违法犯罪的措施,解决环境保护执法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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