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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滇池高原湿地保护区的决议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滇池高原湿地保护区的决议
(2009年10月30日 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滇池治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滇池流域高原湿地,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设立滇池高原湿地保护区。将滇池周边规划范围内的湿地、出入滇池河道(含河道两侧一定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一级保护范围等纳入滇池高原湿地保护区范围。将滇池高原湿地保护区建设成降解污染、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蓄洪防旱、补充地下水、控制土壤侵蚀、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决议和滇池治理的需要,划定湿地保护区范围,设立保护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三、市人民政府应将滇池高原湿地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目标任务、颁布管理规章、配套相关政策、强化保护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积极申报国家级高原湿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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