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土资源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对拟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变更。
第三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企业信用信息共分为基础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1、基础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矿泉水企业名录信息、探矿权申请及转让审批信息、采矿权申请及转让审批信息、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信息、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资质信息、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登记信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信息、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审批信息、涉及企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信息、涉及企业的集体土地占用审核信息、涉及企业的土地开发审批信息、涉及企业的改变土地用途审核信息、涉及企业的建设项目供地审核信息、涉及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信息、涉及企业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信息、涉及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信息、涉及企业的划拨土地转出让信息、其他基础信息。
2、业绩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表彰信息、对企业及其法人或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其他表彰和奖励信息、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的其他表彰和奖励信息。
3、警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企业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信息、其他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信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信息、其他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信息、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信息、其他违反《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信息、未按相关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信息、其他违反《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信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对企业信用信息按范围和内容进行采集整理,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时要遵循真实、准确、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各单位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和更新周期,将经过审核的信息提交厅信息中心分类汇总,由厅信息中心按规定向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统一汇交。
第五条 省征信办或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公开但未列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企业信用信息目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可以征求相关处室局和事业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局和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六条 各单位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中严格执行“谁采集、谁负责”的规定,及时记录、整理、维护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形应该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向社会公布和披露。
1、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2、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开的;
3、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确定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审查工作实行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厅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
企业信用信息审核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信用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各处室局及事业单位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三)各处室局及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未经审核的信用信息严禁公开,确保公开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条 凡对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确因审查原因造成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企业可向公开信息的部门申请改正或撤销,公开信息的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本相关规定给予改正或撤销。
第十一条 任何企业可以登陆四川信用网和政府部门网站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开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