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好(80分-90分)、较好(70-80分)、一般(60-70分)、差(60分以下,不含60分)。年度考核指标评分办法见附件2。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七条 考核结果出来后,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夏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38号)对五市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五章 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对瞒报、谎报情况和数据的市,自治区环保厅将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考核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责任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我区其他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水环境监测网黄河干流水质监测断面设置位置
2.宁夏黄河流域跨市界断面水质考核指标评分办法
附件1:
宁夏水环境监测网黄河干流水质监测断面设置位置
序号
| 地市
| 水域
| 断面名称
| 水质目标
|
1
| 固原市
| 葫芦河
| 玉桥乡(宁-甘)
| Ⅵ
|
2
| 中卫市
| 黄河干流
| (中-吴)跨界断面
| Ⅲ
|
3
| 吴忠市
| 黄河干流
| (吴-银)跨界断面
| Ⅲ
|
4
| 银川市
| 黄河干流
| (银-石)跨界断面
| Ⅲ
|
5
| 石嘴山市
| 黄河干流
| (宁-蒙)跨界断面
| 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