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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宁夏黄河流域跨市界断面水质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宁夏黄河流域跨市界断面水质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环发〔2010〕126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黄河干流水质,根据自治区政府2010年度为民办理环保十件实事要求,自治区环保厅制定了《宁夏黄河流域跨市界断面水质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宁夏黄河流域跨市界断面水质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改善以黄河干流水质为重点的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夏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3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固原市为黄河二级支流)、中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市人民政府)黄河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

  第三条 五市人民政府是确保黄河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五市辖区跨界断面水质。

  在考核断面自动监测站投入运行前,黄河干流各市单个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和固原市跨省界河流(葫芦河)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认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第五条 自治区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五市黄河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实施考核,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五市跨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年底对五市跨界断面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全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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