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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十七)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地区要结合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设置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十八)完善地震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加强省、市、县(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优化储备方式和布局,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质量监管和调拨配送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六、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十九)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县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设区市政府要研究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做好与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实现防震减灾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重点支持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防震保安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二十)加强防震减灾投入。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加大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健全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应急拨付机制。要探索和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体系,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
  (二十一)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加大防震减灾科技创新力度,深化基础研究,推进地震监测预警、灾害防御、灾难医学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努力突破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科技瓶颈,提升科技对防震减灾的贡献率。要加强地区间、行业间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结构合理的防震减灾科技人才队伍,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机制,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二十二)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组织修订《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各设区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的县(市)要加快制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的清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监督队伍,提高执法监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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