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基础设施抗震设防能力
(十一)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在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重大交通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加快危险路段、桥梁的整治改造,加强应急运输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形成应急保障网络体系,确保震后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到达灾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抢修保通的应急能力建设。建立迅速恢复运输的保障体系,完善全省交通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组织开展保通演练,提高交通基础设施保通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
(十二)加强电力和通信设施保障能力建设。适当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布局,推广使用电力防灾新技术。对重要电力设施进行自检自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抗震加固;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震后电力保障的决策指挥。加强通信网络容灾备份能力建设,完善通信网络运行机制,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推进应急通信专网建设,加强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等各种技术的应用,满足各级各类应急处置的通信需求,确保地震发生后通信畅通。
(十三)提高水利工程、输油气管线、核设施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优化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加强抗震性能鉴定与抗震性能核查登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除险加固措施,完善水利设施抗震抢险和应急修复协调工作机制。加强输油气管线、核设施等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大巡查密度。严格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监管,避免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十四)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所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完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制度,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五、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五)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加强地震应急指挥、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与速报等技术系统建设,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纵向及横向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地震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适时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军地联合抗震救灾演练。
(十六)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积极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的地震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完善装备保障,开展业务训练,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省地震灾害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各有关行业救援队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体系。规范救援队伍运行管理,建立稳定的日常经费保障机制,切实提高救援机动性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