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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三、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

  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

  3.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

  (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

  辖区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及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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