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拨款申请)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支持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合同)
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经费开支范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从严控制。
第二十八条 (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