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奖励包括业务奖励、保费奖励。业务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2%,保费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800万元。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区县配套)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环保节能达标;

  (五)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其中,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凡向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