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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支持对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应当提交在市征信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年度安排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计划任务书的约定及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划任务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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