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考核和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的建立完善;
(二)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平台的建设完善;
(三)信用产品的应用推广;
(四)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行业标准的制订和宣传;
(五)信用管理培训、信用知识普及教育;
(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专项研究;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信用知识普及教育项目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专项研究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资助额度一般按项目合同金额确定。
第十三条 (区县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