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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关于开展民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的通知

  六、民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资格的申办条件和材料要求按照国家人防办的“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七、资质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民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暂定期届满30日前,提交换发资质证书的申请,由民防定额站初审,经市民防办审核后上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民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八、具有民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应按照国家人防办“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民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民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民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资格证书。

  3、不得转包承接的民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不得以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九、民防定额站定期组织从事民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参加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定期举办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民防定额站按照“资质管理办法”对民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实行年检,每两年年检一次,年检结果在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网和上海民防网上予以公示。

  十一、民防定额站应根据民防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民防工程造价咨询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在民防网上公示。

  1、编制、审核民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时是否执行民防工程计价依据。

  2、民防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书是否报民防定额站备案。

  3、对从事民防专项投资工程造价咨询的设计、财务监理、审计、招标代理、代建机构等单位所编制和审核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的商务标内容、施工合同的经济条款、价款计划、投资分析和工程结算等工作程序和质量进行检查。

  4、对民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所承接的民防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校对、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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