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区域统一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和低保标准。在同一区(市)县统一“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具备条件的区(市)县,建立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区(市)县,可按城镇建成区和以外区域分别确定低保标准。2015年底前,全市实现同一区(市)县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六、建立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对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在5年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位职工退休后和其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自养老金领取之日起按照《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他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标准享受奖励和优待。实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城乡全覆盖。
七、实现义务教育公平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公平就学。加快推进同一区(市)县域内城乡公共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
八、统一中职学生资助政策。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统一标准,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所有户籍学生实施助学政策。
九、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民主管理权利。城乡居民自由迁徙并落户后,按照选举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民主管理权利。
十、实行统一的退役士兵安置补偿和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入伍前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城乡退役士兵享受同等的货币补偿或就业安置政策。各区(市)县应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十一、市外人员入户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完善和落实市外人员到我市入户相关政策,凡按照相关政策迁入落户的市外人员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十二、加强全域成都统一户籍改革的领导。各区(市)县党委、政府,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本区域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实施意见,部署推进工作,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自本《意见》出台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下发。同时,对本《意见》未包括的涉及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有关问题,按照城乡居民平等的原则逐步推 进城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