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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十三)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提醒、告诫、警示等事前防范手段,引导经营者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遏制跟风涨价和不合理涨价;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大力倡导价格诚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强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查处;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价格及涉企、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各区市要着力加强价格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尽快解决人员混岗等问题,确保完成各项价格监管任务。
  (十四)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安排专人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12312商务投诉电话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确保举报和投诉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
  六、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体生活
  (十五)完善物价上涨与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和保障标准提高联动机制,将联动机制适用范围由市区扩大到五市,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在2011年6月份之前制定出台。认真落实优抚对象补贴政策,按时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妥善安排好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各区市对优抚对象和未纳入联动机制的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5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财政对补助人数多、财力相对困难的区市给予适当补助。2011年适时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
  (十六)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及隶属关系,进一步提高驻青大中专院校拨款定额标准,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落实好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落实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各学校要结合自有收入,增加学生食堂补贴,加强食堂管理,切实稳定饭菜价格。
  七、强化工作保障
  (十七)设立价格调控专项资金。将现有用于政府管价项目价格补贴等方面的财政资金统一整合为价格调控专项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滚动使用,提高政府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资金保障能力。
  (十八)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加强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市场价格预期。结合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覆盖重要消费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信息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涨价幅度控制及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市场价格情况,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各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价格信息,公正反映政府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的措施和成效,不得随意发布并炒作未经证实的农产品产量和价格变动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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