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
2.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
3.建筑工程放线比较分析表
4.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比较分析表
5.建筑工程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
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略)
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略)
附件1:
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
一、(放线回单的制作要求)放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位置、规划许可情况、应拆建筑的拆除情况、放线测量成果、以及其他情况说明等。
二、(放线比较分析表的制作要求)放线比较分析表应将放线测量成果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有关的建筑定位数据进行对照,制作建筑工程放线比较分析表。
三、(放线报告附图的制作要求)放线报告的附图应当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制作,并将拟建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控制角点坐标,以及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与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准确、清晰地标注在附图上。
四、(基础竣工验线回单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建筑工程位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基础竣工测量成果及情况说明等。
五、(基础竣工测量分析表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测量分析表应载明基础竣工测量成果数据、放线测量成果数据等内容,并与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六、(基础竣工测量报告附图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在放线单位提供的放线报告附图上制作,并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总平面位置、间距,以及与其他建筑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等的实测数据标注在附图上。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的制作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工程概况、竣工测量委托书(或协议)、放线单位名称(盖章)、资质证书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测绘作业人员姓名、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等。其中,建筑工程概况应载明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建筑工程位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签发时间、建设总规模,每栋建筑的层数以及其他应注明的情况等内容。
八、(建筑面积明细表的制作要求) 建筑面积明细表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标准格式文本和内容制作,并将每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别汇总,制作建筑面积汇总表。
建筑面积实测数据应与对应的规划许可数据进行比较,并注明其差值。
九、(现状地形管线图的制作要求)现状地形管线图除应按地形图的制作要求的制作规范标注地形、地貌、地物外,还应载明建筑工程的±0.00层标高、屋顶标高、建筑制高点标高(仅限于有限高要求的区域)、地下管网。其范围应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周边30-50米的区域。
十、(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的制作要求)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叠加各类规划控制线、放线附图中的建筑放线位置。
十一、(楼层平面图的制作要求)楼层平面图应载明建筑工程各楼层的使用功能、各边的长度、立体式(机械式)停车库的净高等内容。
附件2: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
(建设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保障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顺利实施,根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我局将对你单位( )建筑工程的放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三个环节进行规划核实,并指定重庆市规划局( )区分局的( )同志作为为该工程的规划核实联系人,联系电话为(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核实联系的职责:
(一)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
(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情况;
(三)查处建设单位、放线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四)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其他有关规划问题;
(五)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应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二)应积极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实施规划核实,并提供与规划核实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对上述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三个环节的测量;
(五)应与规划核实联系人应保持工作联系,及时将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分别报请建筑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后,方可开展下阶段的工作;
(六)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或建筑工程放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三个环节未经规划核实擅自开展下阶段工作,出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放线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职责:
(一)放线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城乡规划、测绘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测量和设计;
(二)放线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对其出具的测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
四、规划核实联系人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建设单位、放线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