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规发〔2010〕120号)
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2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本规程所称放线报告,是指放线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
本规程所称基础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情况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基础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本规程所称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实地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时,同时发出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转送放线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许可情况;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放线单位、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放线单位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筑工程的测量报告。
第十条 放线单位必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定线测量、规划验测测量的测绘资质。
第十一条 测量报告包括文本和附图两部分,文本(含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章 放线核实
第十二条 放线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和依法审定的建筑施工图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
第十三条 放线报告文本应包括放线回单、放线比较分析表(见附件3)等内容。
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将建筑工程放线定位的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放线回单上,并在放线报告上签字存档。必要时,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当到现场核实放线定位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经放线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第三章 基础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基础竣工,并确定主体工程轴线位置后,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基础竣工测量。
放线单位自收到建设单位基础竣工测量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组织人员实施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测量,并及时出具基础竣工测量报告。
第十七条 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包括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基础竣工测量比较分析表(见附件4)等内容。
第十八条 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基础竣工验线回单上,并在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上签字存档。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