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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价商〔2010〕87号)


各市州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为加强对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及收费管理,规范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和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及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不含军事铁路专用线,下同)维修养护及收费的监管,提高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质量,规范铁路专用线维修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信号维护规则》和《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维修养护(含线路设备和信号设备)及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简称铁路专线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铁路专用线的日常维修养护;本单位不具备维修养护技术能力的维修项目,可以委托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单位(简称维修单位)承担,维修单位应确保所承担维修养护的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铁路专用线的维修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和推行保险机制;其工程项目的监理、咨询和验收等应逐步引进铁路专用线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作业基本内容 (包括线路、道岔、综合维修、经常维护及临时补修),按《铁路线路修理规则》和《铁路信号维护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一、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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