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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未经佛教协会认定、注册,非法从事藏传佛教佛事活动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牧)委会制止其行为,并转交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委会管理。
  户籍不在本州,在本州境内非法从事藏传佛教佛事活动的,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遣送回原籍。
  第三十二条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主持佛事活动、举行仪式、从事典籍整理、进行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六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与藏传佛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筹建、设立、开放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设置藏传佛教设施。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藏传佛教寺院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五条 藏传佛教寺院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扩建固定佛教活动处所的,应当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扩建寺院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履行批准手续。
  在寺院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寺院民管会和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
  涉及土地、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寺院,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属文物保护单位涉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佛教协会、藏传佛教寺院修建大型露天佛像、佛塔,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修建过程中不得擅自扩大、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佛像和佛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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