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院不得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寺学经。因活佛转世灵童和个别传承传统工艺确需接收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寺院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寺院民管会的管理,不得参与非法集会、游行、串联、静坐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内的佛教教职人员在州内跨县学经,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寺院民管会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的佛教协会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自治州内的佛教教职人员需要到外地进修学经、自治州外的佛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州内主持佛事活动或者学经的,应当经州佛教协会同意,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出省学经的教职人员,须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
第二十五条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需要出境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坐床,在佛教协会的指导下,由所在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照佛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
任何人未经相应人民政府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定,不得以活佛身份举行坐床仪式,进行藏传佛教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不得继承原活佛的房产和财物。
第二十八条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除活佛传承继位管理工作人员之外,禁止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活佛转世灵童寻访、认定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活佛、经师及民管会成员培养教育制度,选送活佛、经师及民管会成员到各级佛学院和各类培训班学习进修,提高佛学素养和水平。
第三十条 未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委托,佛教教职人员不得参与调处应当由行政、司法部门调处的民事纠纷。